市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 锡政发〔2015〕20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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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 | 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5-06-25 10:32:51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 46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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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25 日
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5年6月)
为加快推进我市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 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58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意见精神,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规律,坚持政府主导,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健康需求变化趋势的全科医生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全面提高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严格考试考核,确保全科医生培养质量;以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为抓手,严格准入条件和岗位聘用,让全科医生“下得去、留得住、用得好”,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更好地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目标任务。全市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录用的临床医生岗位人员,必须到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接受全科方向培训。2015 年,全面完成按要求应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的在岗临床医生转岗培训任务,力争全市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有3 名以上合格全科医生;到 2020 年,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每万名居民有 3 名以上合格的全科医生或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 15 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基本满足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三)规范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模式,即在 5 年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下同)专业本科教育的基础上,再接受 3 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实行“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两种方式。毕业后规范化培训是指通过统一公开招录,新进入我市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是指全省统一组织面向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
(四)建好全科医生培训与实践基地。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分为临床培训基地和基层实践基地。临床培训基地设在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含中医类)及协同医院,基层实践基地设在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各培训基地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严谨的培训方案,强化全过程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和医疗安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培训基地建设,规范教学实践活动。市级财政根据市区在培学员数量,按照每人每年 1.5 万元的标准对培训基地予以补助, 基地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卫生计生委、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 号)要求规范使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培训基地应支持全科医学师资和考官参加市级及以上业务培训。
(五)明确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要求。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年限为 3 年,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分两个阶段进行。其中,临床培训基地着重开展临床基本技能训练,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时间为 27 个月;基层实践基地着重开展全科医疗服务、预防保健与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管理等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 6 个月。参加规范化培训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经培训基地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考核,达到规定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增加全科医学执业注册科目。规范化培训的具体办法,依据国家、省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统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人员管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人员以工作单位选派为主,培训期间其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其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规范化培训人员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的一部分,培训期间享受培训基地住院医师待遇,基地通过对学员绩效考核后,按同等条件本院住院医师标准给予补助,经费从各级财政相应补助基地资金中支出,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财政、人社等部门另行制定。规范化培训期间不收取学费,因故暂缓或推迟完成培训计划者,经批准可顺延培训时间,学员个人须承担超出规定时间或因此增加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因个人原因退出者,学员个人须退还已发生的培训费用。
(七)按需制定全科医生招录及培养计划。市卫生局统一规划全科医生培养工作,统筹全市全科医生岗位需求计划,分解落实年度培训目标任务。各市(县)、区编办、人社、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情况,按全科医生岗位需求数量,每年制定全科医生招录计划,以市(县)、区为单位公布全科医生岗位,统一实行公开招录,并在招录年度内办理进编手续,同时兑现政策规定的相应工资福利待遇。招录进编后即参加三年规范化培训。在规范化培训期间擅自退出,或培训结束后,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经补考仍未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招聘单位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的临床本科以上毕业生,毕业后即参加规范化培训,培训结束回到定向送培单位服务,对其取得执业资格并符合省卫生、人社等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者,在参加市(县)、区级及以下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进编。
(八)强化全科医生继续教育。以现代医学科技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对全科医生进行经常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对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获得情况作为全科医生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选送基层全科医学优秀医生和师资赴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短期研修。
三、着力解决现阶段全科医生紧缺问题
(九)大力推进基层在岗医生转岗培训。我市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岗尚未取得全科执业(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临床岗位医生,应按要求参加为期 1 年的转岗培训。转岗培训以提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主,在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或协同医院进行。培训结束并通过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者,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到 2015 年底,现有需转岗培训人员培训率要达到100%。
(十)加强定向培养全科医生的技能培训。各地农村定向招生培养的三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可在全科医生培训基地接受为期 2 年的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以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可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具体培训要求按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提升基层在岗医生的学历层次。鼓励基层在岗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符合条件后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十二)鼓励医院医生到基层服务。严格执行城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累计服务 1 年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和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城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县级以上医院要通过远程医疗、远程教学等方式,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并获得合理报酬。
四、完善全科医生岗位聘用和管理制度
(十三)严格全科医生岗位设置。全科医生主要在基层承担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转诊、病人康复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服务。各市(县)、区要根据省有关部门关于加强社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及聘用管理的规定,严格全科医生等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对不符合规定设置的岗位,卫生和人社部门不得认定岗位聘用结果。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应与聘用单位签订至少服务 5 年的协议,具有执业(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注册为全科医学范围的临床医师,方可参加全科医生岗位聘用,享受全科医生岗位津贴,兑现相应的岗位绩效工资。
(十四)加强全科医生准入管理。将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生岗位聘用和提前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兑现全科医生岗位绩效工资的必备条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为全科医学范围的临床医师,方可报考或申报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参加全科医生岗位聘用,享受全科医生津贴,兑现相应的岗位绩效工资。从 2015 年起,在我市注册全科医生,必须经 3 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十五)支持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 个执业地点,也可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全科医生可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鼓励组建由全科医生带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签约服务。对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包括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为其提供服务平台。要充分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鼓励和规范社会零售药店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条件。
(十六)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关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全科医生或全科团队,应与辖区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签约服务对象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为重点人群,逐步扩大到一般居民,每名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对象一般在 2000人左右。参保人员可在本市(县)、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
(十七)构建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全科医生首诊试点并逐步推行。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市人社局、卫生局依照省有关政策,制定我市有关鼓励双向转诊的具体政策措施。
(十八)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监管。市卫生局、人社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全科医生定期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绩效工资兑现挂钩。
五、加快构建全科医生激励机制
(十九)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根据当前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在充分考虑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础上,可对不同人群实行不同的服务费标准。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服务费标准与医保门诊统筹和付费方式改革相结合。具体收费办法由市卫生、物价、财政、人社等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逐步调整诊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
(二十一)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岗位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
(二十二)拓宽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路径。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可提前一年报考中级职称资格;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申报社区卫生全科医学专业高级职称资格,可放宽外语、论文评审条件;高层次专业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通过设置特设岗位聘用,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的限制。
六、强化全科医生制度建设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尽快制定当地实施细则,分解目标任务,纳入政府管理目标和责任考核指标。市卫生、财政、人社、编办等部门要尽快组织修订完善现行政策措施,制定出台配套实施细则。
(二十四)完善政策措施。落实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的配套政策措施,明确全科医生的执业范围和权利责任,保障全科医生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强化实绩考核和日常考核。制定全科医生多点执业管理办法,鼓励引导二级以上医院医生和退休医生到基层提供服务。
(二十五)加强经费保障。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全科医生培训经费多元投入机制,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卫生专项资金中,设立全科医生专项,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设立专项资金,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培训基地负责提供满足学员基本学习生活的条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捐助,以设立奖学金、基金等形式参与全科医生培养。
(二十六)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通过健康教育、舆论宣传等方式,培养居民的预防保健观念,引导居民转变传统就医观念和用药习惯,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契约意识,为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环境。同时,更加注重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成立市医学会全科医学专业委员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继续教育、学术交流等方面的优势和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