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基层组织印章使用规范》的通知
时间:2017-04-21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各基层组织: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层组织工作,保证基层组织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基层组织印章使用规范》如下:
1、市委会统一刻制印章后下发给民革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各基层组织不得私自刻章。
2、基层委员会、总支部下设支部如需盖章由相应基层委员会和总支部审核、盖章。市委会各直属支部如因工作需要盖章,统一由机关代盖市委会办公室印章。
3、印章使用责任人为基层组织主委,基层组织必须指定专人(委员以上)负责印章管理,使用印章时,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印章管理人员要做好印章使用登记,避免出现不良后果。
4、基层组织换届改选后,要及时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5、基层组织更换印章时,须报市委会办公室审批并上缴原印章;基层组织机构撤消时,要及时将原印章上缴市委会办公室。
6、基层组织印章要严格使用,仅限于基层组织的公务活动使用,不得用于其他非组织活动。
7、市委会机关定期、不定期开展基层组织印章使用情况检查。如因不良使用造成后果由基层组织及基层组织主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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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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